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定义
运输单据通常是指代表运输中的货物或证明货物已经付运的单据。它们具体反映了同货物运输有关的当事人(如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责任与权利,是货物运输业务中重要的文件,也是结汇的主要单据。运输单据包括海洋运输使用提单,铁路运输使用铁路运单,航空运输使用航空运单,邮包运输使用邮包收据。
1、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2、海运单(Seaway Bill)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定。收货人并海运提单样本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3、铁路运单(Railway Bill)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4、空运单(Airway Bill)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5、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6、提货单(Delivery Order)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出单日期等项目外,还在保险单的背面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它是完整的保险单据。保险单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它是一份独立的保险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有保险单正面的基本内容,但它没有了保险单反面的保险条款,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承保证明(RISK NOTE),它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票上加上保险编号、承保险别、保险金额、装载船只、开船日期等,并加盖保险公司章即可,这种单据不能转让。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COVER):它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此保险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起运,即自动按保险单所例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保险货物起运时,应立即将货物装船详细情况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船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和进口商。这种保险单据目前在我国一般适用于以FOB或CIF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以及出口展览品和小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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